《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0-21浏览次数:信息来源:三亚研究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才的关键性作用,加快推进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称“科技城”)建设,构建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机制,结合科技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才奖励在人才引进中的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2019年2月1日后引进至科技城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且符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分类标准》规定的各类人才,包括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D类人才以及全职引进的E类人才。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称“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更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分类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科技城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或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其纳税地、社保缴纳地、实际办公地均在科技城范围内并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法定机构。
第五条 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工作由管理局统筹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城范围内在本办法施行期间引进人才奖励申请、发放及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引进方式及重点领域
第七条 引进人才可以采取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
全职引进,是指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聘请)合同,实际在科技城范围内工作且依法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与科技城范围外的单位无劳动关系。
柔性引进,是指在不改变引进人才原有人事、档案、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海南省外人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对口支援或者其他适宜方式,在科技城用人单位工作,为科技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柔性引进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和柔性引进人才均应符合《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且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每年工作时间。
第八条 科技城引进人才可的重点产业领域由管理局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基础上,根据科技城的主导产业及重点领域发展需要进行制定,一般按照年度公布《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重点引进人才产业领域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引进人才奖励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引进人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5年来未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二)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刑事处罚记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情形;
(三)引进人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
(四)引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动(聘请)合同或服务合同;
(五)除特殊情形外,A类人才、B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C类人才、D类人才、E类人才年龄原则上分别不超过60周岁、50周岁、45周岁;
(六)引进人才承诺在科技城用人单位的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
(七)全职引进的各类人才应当全职在科技城工作,柔性引进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每年在科技城工作时长分别不少于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
(八)申请奖励的引进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服务期自引进人才与所属用人单位签署劳动(聘请)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全职引进)或与用人单位签署服务合同且依法就其获得劳动报酬首次申报纳税(柔性引进)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若服务期内引进人才更换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次且每次间隔时间不多于2个月的,其服务期可连续计算。
第十条 引进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用人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当同时符合第(五)项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开展实质性运营;
(二)近1年未曾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刑事处罚记录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
(三)所属行业符合管理局最新发布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重点引进人才产业领域目录》或为履行科技城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
(四)在科技城范围内实际租赁或自用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超过100m*m,且有5人以上(含5人)团队在此全职办公或开展科研工作;
(五)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其年纳税总额不低于50万元。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发放
第十一条 A类/B类/C类/D类奖励标准及发放
全职引进人才奖励总额标准为:A类人才400万元/人;B类人才320万元/人;C类人才240万元/人;D类人才160万元/人。 柔性引进人才奖励总额标准为:A类人才200万元/人;B类人才160万元/人;C类人才120万元/人;D类人才80万元/人。
A类/B类/C类/D类人才奖励按照5年服务期分五次等额发放,服务期每满12个月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E类人才奖励标准及发放
全职引进的E类人才奖励总额标准不高于80万元/人,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E类人才奖励总额为40万元/人,按照5年服务期分五次等额发放,服务期每满12个月发放一次。
若E类人才符合管理局发布的科技城人才住房相关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且在科技城范围内购买人才住房的,除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申请奖励外,还可以另行按照40万元/人的标准申请奖励定向用于购房。
第十三条 前期引进人才奖励发放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引入科技城的引进人才,根据本办法规定申请人才奖励且通过审核的,经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共同签署相关承诺,首次发放奖励金额为奖励总金额的32%,于审核通过后发放。
前期人才的剩余奖励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分四次等额发放,第二次奖励发放时间为服务期限届满24个月后。
第五章 奖励申报及审核
第十四条 人才奖励的申报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组织申报。管理局发布引进人才奖励申报通知。
提交申请。引进人才通过其用人单位向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引进人才提交申报材料进并提供行初步审核并提供推荐意见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管理局。
奖励评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对申请奖励的引进人才及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奖励评审意见,形成拟奖励引进人才名单。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必要,可通过实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
公示。通过奖励评审的引进人才,由管理局通过相关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奖励发放。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引进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应当于奖励发放之前向管理局提交引进人才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经确认后予以发放。管理局于每个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奖励发放。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奖励涉及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由引进人才承担并自主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本办法引进人才奖励政策,与海南省或三亚市于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实施的购房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引进人才可自主选择享受的政策,但引进人才享受三亚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政策的,不影响其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全职引进A类人才中的大师级人才享受《海南省优化大师级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的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
前款所称购房优惠政策是指依据相关人才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受赠获得政策性住房产权。政策性住房是指带有各类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等。
第六章 奖励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在5年服务期内终止在科技城工作或被认定为不再具备奖励条件或发生其他终止发放奖励情形时,奖励终止发放。
第十八条 人才奖励管理监督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于引进人才服务期限每满12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提交引进人才年度报告(包括工作关系、履职表现等),作为人才奖励后续发放的依据。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 应当对引进人才奖励的后续发放和监督管理承担主动报告和披露义务,在出现引进人才劳动关系或柔性服务合作关系变动或者其他影响奖励发放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局披露。若用人单位怠于履行披露职责或其他过错导致需要追回已发放奖励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对奖励追缴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前期引进人才在科技城的服务期未满18个月即终止在科技城用人单位工作或者提供服务的,依法追缴其已获得的全部奖励;如用人单位怠于及时报告或披露的,用人单位应对奖励追缴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个人应当对其提交的各项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在奖励申报及后续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奖励资格,依法追缴已发放的全部奖励,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科技城各类财政支持或优惠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引进人才奖励政策保障范围。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科技城特别需要或紧急需要的人才,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由管理局另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城范围以管理局相关信息平台最新公布的四至范围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